審計委員會 113 年運作情形
|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列)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率(%)(B)/(A) | 備註 | ||||||||||||||||||||||||||||
| 獨立董事 |
孫瑞隆 |
3 | 1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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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高誌謙 |
4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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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翁祖立 |
4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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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所列事項:均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送交董事會決議通過,無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情形。 二、 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無此情形。 三、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本公司獨立董事可直接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進行溝通及了解。
(一)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方式: 內部稽核主管與獨立董事至少每季一次定期會議,就本公司內部稽核執行狀況及內控運作情形提出報告,如果有需要,內部稽核主管會在定期報告之外另行與審計委員會成員聯繫,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與內部稽核主管之間的溝通渠道運作良好。 (二)113年度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主要溝通事項摘要:
(三)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之溝通方式: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是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會計師每年至少一次就本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範圍與重大性、 查核報告及關鍵查核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溝通事項與獨立董事進行溝通。 (四)113年度獨立董事與會計師溝通事項摘要:
四、 審計委員會之年度工作重點及運作情形:
(一)年度工作重點
1.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審核重大之資產交易。
5.審核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6.審核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7.審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8.審核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9.審核年度財務報告。
(二)113年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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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
議案內容 |
決議結果 |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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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3次審計委員會113.03.14 |
1.通過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稿本案。 |
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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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4次審計委員會113.05.10 |
1.通過本公司113年度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 2.審核本公司是否有變相資金融通須列為資金貸與他人之情事案。 |
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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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5次審計委員會113.08.12 |
1.通過本公司委任簽證會計師及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案。 2.通過本公司113年度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 3.審核本公司是否有變相資金融通須列為資金貸與他人之情事案。 |
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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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5次審計委員會113.11.08 |
1.通過本公司113年度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 2.審核本公司是否有變相資金融通須列為資金貸與他人之情事案。 3.通過本公司之子公司Filtrafine Corporation擬將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子公司(VIETNAM) FILTRAFINE COMPANY LIMITED案。 4.通過本公司之子公司D&3J International Co., Ltd.擬將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子公司(VIETNAM) FILTRAFINE COMPANY LIMITED案。 5.通過本公司為子公司(Vietnam) Filtrafine Company Limited向金融機構借款之背書保證案。 6.通過處分旭雅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 7.通過訂定本公司114年度內部稽核計畫案。 8.通過訂定「永續資訊管理作業辦法」案。 |
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